| 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申请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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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5/09 | ||
为帮助各国汉语教师提高汉语教学水平,促进中外汉语教师在汉语教学领域的交流合作,中国教育部设立“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资助各国专职汉语教师来华参加暑期短期研修班,并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秘书处负责此项目的招生和管理工作。 申请人可通过有关国家负责派遣留学生的部门或中国驻有关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的资助。 一、研修班举办时间和承办学校 研修班举办时间为2002年7月9日至8月20日,其中: 课堂教学时间4周: 7月9日至8月6日; 教学旅行时间2周: 8月7日至8月20日; 承办学校: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二、研修内容及教学和旅行安排 1、研修内容包括: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和外语教学中的语音、语法和词汇及其教学内容和方法;汉语口语、听力和阅读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汉语课堂教学的理论和方法;汉语语言水平提高课;中国文化讲座;教学实习。 2、教学旅行: 课堂教学结束后,由承办学校组织为期2周的集体教学旅行。 本期研修班旅行路线为:北京-山东泰安、曲阜-江苏南京-浙江杭州、绍兴-上海 三、资助内容及标准 1、免交教学费、住宿费和基本教材费; 2、提供免费的紧急医疗服务; 3、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2000元人民币; 4、赴外地教学旅行费:免收参加者的交通费、住宿费,提供一次性餐费补助600元人民币。 四、申请人资格 1、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须为连续从事汉语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现任专职汉语教师; 3、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申请材料 1、《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申请表》(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2、经过公证的最后学历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校长和汉语教授的推荐信各1封;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5、来华研修计划(不少于400字);用中文书写 上述申请材料由中国驻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于2002年4月30日前送达留学基金委。 六、录取及通知 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安排录取学校,并于2002年6月15日前将《外国汉语教师短期研修项目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由其转交被录取的学员。 七、国家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来华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邮编:100031 电话:0086-10-66413253, 66413132 传真:0086-10-66413255 E-mail: Laihua@csc.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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