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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区签证/进入许可须知
2003/11/17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区与内地实行不同的出入境管制。外国公民持用前往大陆签证不能前往港澳特区,同样,不能持用港澳特区签证前往中国大陆。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前往港澳特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需事先申请进入许可。

  即日起,香港新版申请表和入境指南要求如下:

 

  来港目的  

  申请表  

 

  入境指南  

 1

  旅游/过境  

 ID1003A及ID1003B

 ID(C)/ (E) 1004  

 2

  就读  

  ID995A及 ID995B  

 ID(C)/ (E) 996  

 3

投资(开办/参与业务)  

  ID999A 及ID999B  

 ID(C)/ (E) 1000  

4

  受养人来港居留  

  ID997  

 ID(C)/ (E) 998  

  


  

  

  

  请点击这里,了解你是否需要提前申请赴香港签证/进入许可

  如有更多问题,请点击这里。 联系我们,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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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前往香港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途经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请点击这里查看样本),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者,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如“绿卡”、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后,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

  如预计在香港停留超过7天,应事先申请进入许可。我馆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3个月内一次或两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30天的进入许可。对持有“绿卡”,并在海外居住不少于1年者,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进入许可。

  申请进入许可材料:

  1、填写相应香港签证申请表1份

  2、2寸照片1张。

  香港特区进入许通常可在第4个工作日领取,每份10美元(不计入境次数)。当日取需另交特急费30美元,次日或第3个工作日取,需另交加急费20美元。

  

  (三) 下列持中国护照者前往香港,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均应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或向我馆申请进入许可:

  1、赴港受雇就业、进行演出、举办展览者;

  2、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者;

  3、拟在港工作、定居者。

  申请材料,详见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www.info.gov.hk/immd/

  向我馆递交的申请,需征求入境事务处意见,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特急或加急服务。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美元电讯联络费。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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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居民返回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者,可自由进出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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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居民前往香港

  

  持“澳葡护照”或“外籍人士护照”,并持有澳门身份证2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办签证或进入许可。如预计停留超过7天,则应事先申办签证或进入许可。

  旅居外国的澳门居民,可就近通过驻外使领馆,或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请前往香港的签证或进入许可。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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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台湾岛内居民前往香港,由指定的航空公司为其代办入境证件和手续,香港入境事务处为其签发入境许可书。

  

  (二)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请点击这里查看样本)往返祖国大陆途经香港,只需办妥赴大陆的签注,即可免办进入许可,在港停留7天。

  

  (三)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胞证”,可就近向大使馆、领事馆申请旅行证(详见申请旅行证须知,点击这里查看样本),并同时申请香港特区进入许可。申请人除按旅行证有关要求递交材料外,还需另外填写相应香港签证申请表1份1份,递交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需注意,持旅行证可直接前往大陆,但如前往香港特区,则需事先办妥进入许可。

  

  (四)我馆可在旅行证上签发3个月有效,一次或两次入出香港、每次停留14天的进入许可。居住海外的台胞可申请1年多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14天的进入许可。进入许可通常可在4个工作日后领取,每份10美元(不计入境次数)。当日取,每份需另交30美元特急费,次日或第3个工作日取,每份取需另交20美元加急费。

  

  (五)如预计在港停留期超过14天,则需征求特区入境事务处意见。一般需时约1个月 ,无特急或加急服务。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美元电讯联络费。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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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回美证”者前往香港

  

  (一)持回美证者前往香港旅游、探亲、商务考察、参加会议,应申请香港特区签证。所需材料:

  1、填写相应香港签证申请表1份

  2、2寸照片1张。

  我馆可根据不同情况,为持“回美证”者审发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的签证(中国籍者应申请旅行证)。其中原为香港居民者,签证停留期为3个月,其他人员为1个月。

  香港签证通常可在第4个工作日领取,每份30美元(不计入境次数)。当日取需另交特急费30美元,次日或第3个工作日取,需另交加急费20美元。

  

  (二)持“回美证”前往香港学习、接受培训、工作定居者,可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或我馆申请签证。

  申请材料,详见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www.info.gov.hk/immd/

  向我馆递交的申请,如需征求入境事务处意见,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特急或加急服务。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美元电讯联络费。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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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公民或其他国家公民前往香港

  

  (一)美国公民(含美籍华人)持美国护照前往香港特区短期访问、旅游观光,可免办签证在港停留90天。但如属下列情况之一,仍需事先向中国使领馆,或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

  1、拟在港停留超过90天者。

  2、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人员。

  3、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的人员。

  申请香港特区签证,须履行以下手续:

  1、填写相应香港签证申请表1份

  2、2寸照片1张。

  3、领事官员要求出示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身份证件。

  凡属本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通常在4个工作日后领取,签证费30美元(不计次数)。如申请人急需,经领事官员同意后,也可加急办理。当日取需另交特急费30美元,次日或第3个工作日取,需另交加急费20美元。

  此类申请均需征求入境事务处意见,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特急或加急服务。除30美元签证费外,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美元电讯联络费。

  

  (二)其他国家公民前往香港是否需要申请签证,以及如何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nfo.gov.hk/immd/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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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签证/进入许可收费及所需时间

  

  香港签证,无论其有效入境次数多少,均收费30美元。香港进入许可,无论其有效入境次数多少,均收费10美元。需征求入境事务处意见的申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先交电讯联络费20美元。

  香港特区签证/进入许可所有费用可用现金或汇票(Money Order)支付。恕不接受个人支票(Personal Check)等其他支付方式。

  凡属本馆审发的签证/进入许可,通常可在自递交申请后第4个工作日领取。如申请人急需,经领事官员同意后,也可加急办理。当日取需另交特急费30美元,次日或第3个工作日取,需另交加急费20美元。

  凡转介香港入境处审批的申请,一般约需1到2个月。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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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

  

  地址:香港五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电话:852-2824 1212

  传真:852-2824 1133

  网址:http://www.info.gov.hk/immd/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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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区签证

  

  目前,美国、加拿大、葡萄牙等36个国家的公民,可免办签证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非免办签证国家人员,可直接赴澳门,并在机场办理落地签证。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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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

  

  地址:澳门议事前亭前地20号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of Macau SAR

  Largo Do Senado, No.20

  Macau (via Hong Kong)

  电话:0853-356615

  传真:0853-374300

  网址:http://www.dsi.gov.mo

  

  必要时,上述内容可能会进行调整,恕有时无法及时通知。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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