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改变出具健在证明方式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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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9 | ||
根据国内通知,我馆将于2007年4月2日起停止颁发健在公证书,改为直接为申请人出具《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以下简称《健在确认表》)。该表分上下两联,上联由我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健在确认表》与健在公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申请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馆申办并自己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并在表上加盖总领馆印章后发给申请人。 二、如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我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原则上第4年应由申请人自行到我馆办理一次。 三、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仍须提交经过本地公证员公证的《健在证申请表》,并详细填写《健在确认表》,同时提供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和付足邮资并填妥地址的回邮信封。 四、如申请人向美方主管部门申办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仍可向我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按规定,此项需收费)。 五、请申请人务必认真、工整填写《健在确认表》,以免因字迹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使用而带来不便。 特此通知。 驻纽约总领事馆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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