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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本馆将依法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根据中国外交部通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自2007年1月1日起本馆将不再办理护照延期。届时,如申请人的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应申请换发护照。新发护照有效期有两种,即: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持照人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有效期为十年。2007年1月1日之前已经办妥护照延期、换发或补发的护照,2007年1月1日以后仍可继续使用,待该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前12个月内再来我馆换发护照。2007年1月1日前,我馆仍正常受理护照有效期在12个月内的延期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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