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在华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及派遣常驻记者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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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是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经外交部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分别负责处理常驻该省(市)外国记者相关事务。目前,外国记者可在中国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辽宁省沈阳市常驻。 一、新闻机构欲在华派遣常驻记者,应首先在华设立常驻机构。新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机构总部所在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一)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名称、常驻地区、业务范围、人数、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 (三)该新闻机构注册证书副本。
二、已在华设立分社的新闻机构欲派遣常驻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机构总部所在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董事长、正副社长、正副总编辑或正副台长等)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一)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二)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拟常驻城市; (三)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人为其常驻记者的,应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四、获批准后,记者及其家属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J-1签证,非记者身份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请Z签证。家属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如果您希望了解有关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及派遣常驻记者的更多详细信息,请访问外交部外国记者中心网页: http://ipc.fmprc.gov.cn/chn/(中文) http://ipc.fmprc.gov.cn/eng/(Engli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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